發布時間:2018-01-11 10:26:34
標簽:物品 方式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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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它是租船人和船東就租用整船或部分艙位的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協議,是約束個人物品托運時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明文規定。以程租船合同為例,其內容除船東和租船人名稱外,通常對船名、船旗、承運貨物名稱和數量、裝卸港口、受載日期、運費和裝卸率、 滯期、速遣費等作出規定。
(1)個人物品托運運費(Freight):是船方提供運輸服務的報酬。可采用運費率,即按貨物單位重量或體積若干金額計費;也可按整船定一個總值(Lumpsum Freight)即所謂 “包干運費”。
(2)個人物品托運裝卸費用:租船合同對于裝卸費負擔的劃分有以下四種:
①船方負責裝卸費(Gross/Berth Terms),又可稱為班輪條件(Liner Terms),費用劃分一般以船邊為界。
②船方不負擔裝卸費(FIO,Free In and Out)。
③船方管裝不管卸(FO)。
④船方管卸不管裝(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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