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8-02-05 10:06:12
標簽:提單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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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統(tǒng)一關于提單若干法律規(guī)定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下稱《海牙規(guī)則》,Hague Rules)中的貨運合同就是指提單,這雖有失偏頗,但也足見提單之重要性;《1978年聯(lián)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By Sea》,下稱《漢堡規(guī)則》,Hamburg Rules)第1條7款給提單所下的定義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jīng)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jù)以交付貨物的單證。該定義比較符合提單這種運輸單證的本質特征和其實際功能,因此被普遍接受。《海商法》第71條也采用了《漢堡規(guī)則》的提單定義。一般認為提單具有貨物收據(jù)、貨運合同的證明及物權憑證的功能,有關提單的法律實務無不是提單功能發(fā)揮作用的體現(xiàn),甚至有關提單欺詐的行為也是利用了提單所具有的功能。由于提單本身就是海運中重要的一種法律關系,它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貨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及提單持有人,提單不同的功能對提單關系的各方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一樣,本文試圖通過對提單的功能及其相關海運實務的分析,達到正確認識和運用提單的目的,防止提單欺詐行為,維護提單在國際貿易和運輸中的信用地位。 國際海運服務咨詢,請撥打熱線:4000038686 感謝您對四通搬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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