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中非法營運如何處罰
發布時間:2018-05-25 15:29:25
標簽: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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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法中非法營運如何處罰
非法營運是指沒有依法取得營運權而實施了營運行為。即未按規定領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和超越核定范圍進行經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營運責任認定
根據有關道路運輸管理的法規、規章規定,非法營運具體包括:未取得道路運輸(包括道路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道路客運(班線)、國際道路運輸等,下同)經營許可,或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許可證件,或超越許可事項,從事有關道路運輸經營的行為。
非法營運的構成要件為: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行為。
認定非法營運行為,需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一種經營行為,二是車輛屬于非營運車輛,即未按規定領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和超越核定范圍進行經營。
三、非法營運的法律責任
1、客運:
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貨運:
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營運不去處理會有什么后果
執法部門抓住非法營運車輛,一般要發給處罰通知書和處罰的決定書。延期不去處理的,行政執法部門會通過法院來強制執行。在規定處理期限到期之后采取拍賣等方式來處理違章車輛,拍賣所得用以繳納違章罰款,繳納完罰款多余的部分退還給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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