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8-30 10:31:17
標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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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大同車主):
2016年3月份我在開車行駛過程中與他人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對方負全責,我無責。我的車投有車損險。我想問:我的車輛損失可不可以要求投保的保險公司全部賠償?
白艷紅(山西佳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先生有以下兩種方式主張權利:自己可以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要求侵權方賠償全部損失,也可以以保險合同糾紛為由要求自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李先生提出要求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其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車輛損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仍有一些事項需要注意。
《保險法》第六十條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之間是保險合同關系,如果所投保的車輛發生損失,則投保人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主張索賠,此處的索賠金額不考慮投保人在事故中的責任。
《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如果投保人投保的保險不足以賠償其損失時,則仍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侵權方要求賠償。
這里特別提醒車主:不要隨意放棄對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具體到李先生的這個事故中,如果事故發生后,李先生放棄了要求對方賠償的權利,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對李先生賠償。這是因為,保險公司在賠償李先生后獲得了法律上的代為追償權,該部分損失將由保險公司向對方主張權利,如果李先生放棄該賠償權利,則必然導致保險公司無法行使代為追償權利,從而給保險公司造成損失。如果投保人在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卻故意隱瞞其放棄要求侵權人賠償的權利致使保險公司無法行使其代位權時,保險公司可以依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要求投保人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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